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0年度繼字第389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呂進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 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0年度繼字第389 號),為此聲 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 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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