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興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人」(應為台灣土地銀
行中壢分行)及「發票日」(應為民國98年10月
10日?)均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速
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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