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659號
TYDV,98,司催,659,2009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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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興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人」(應為台灣土地銀
       行中壢分行)及「發票日」(應為民國98年10月
       10日?)均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速
       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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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