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380號
債 權 人 桃園縣龜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文樹
非訟代理人 吳文男
債 務 人 陳錫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肆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