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6380號
TYDV,98,司促,26380,200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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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380號
債 權 人 桃園縣龜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文樹
非訟代理人 吳文男
債 務 人 陳錫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肆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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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