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6040號
TYDV,98,司促,26040,2009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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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0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法定代理人 乙○○
            、5、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郭啟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
正確債務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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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