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馬小字第三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黃川仁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馬小字第三九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二十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介安
法院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伍拾參元,即其中參萬貳仟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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