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481號
債 權 人 邦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旺成即昱興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陳明邦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
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如邦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
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3.表明正確債務人 (昱興水電工程行之現負責人非林旺成,獨資
商號請向債務發生時之負責人個人求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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