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196號
TYDV,98,司,196,2009083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清算人應 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 聲報,公司法第79條、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 有限公司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又按公司法所定 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 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 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同法施 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 股東臨時會議,於民國98年7 月27日決議解散,且為進行清 算了結公司債權債務關係,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在當日就 任等語,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臨時會議紀錄 、清算人願任同意書等影本1 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經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選任為 清算人而向本院聲報,惟其聲請書狀未附具公司經解散之證 明文件,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96 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 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8 月10日送達於送達代收人處, 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以,本件聲報清算人難謂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1/1頁


參考資料
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