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公函,或向主管機關申請
解散登記經核准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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