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林翰榕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必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
受 告知人 捷安科技工作室即林秀蓉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點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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