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啟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靖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7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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