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71號
上 訴 人 代天殿靈雲宮
法定代理人 陳傳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月美等15人間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0元(4,500×15=67,500)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