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審訴字
第2432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字第37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8 年度易字第305 號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3 年6 月並於98年6 月30日確定在案。因該受刑人所 犯之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宣 告有期徒刑均未逾6 月,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 94年2 月2 日修正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定數罪合併定執行 刑逾6 月不得易科罰金係屬違憲,且自98年6 月19日起失其 效力,應參酌同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及90年1 月10日修 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認屬得聲請易科罰金案件,惟 上開判決,並無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 以為准予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 條 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 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 ,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 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66 2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依司法院釋字662 號、第366 號解釋 意旨,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 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另判決主文如漏為記 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被告及檢察 官均有聲請權。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在案,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305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依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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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被害人│被 詐 騙 之 事 實│ 被詐騙之財物 │罪 名│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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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志豪│陳志豪於97年11月17日觀│①身分證影本 │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中國時報刊登之「七彩│②履歷表 │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傳播有限公司外勤司機」│③第一銀行華江分行帳號2026│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徵人廣告,於同日撥打廣│ 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封面│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
│ │ │告上所留之門號00000000│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案如附表二編號三、│
│ │ │40號行動電話,與自稱「│④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 │柯經理」之甲○○聯繫後│ 84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收。 │
│ │ │,甲○○以應徵工作需先│ 提款卡及密碼 │ │ │
│ │ │交付身分證件影本、金融│⑤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號:12│ │ │
│ │ │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證│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 │ │
│ │ │之用,致陳志豪陷於錯誤│ 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 │
│ │ │,而於同日下午4 時20分│⑥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行帳號│ │ │
│ │ │許在臺北火車站北二門將│ :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 │ │
│ │ │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文件│ 摺封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
│ │ │交付予不知情而受甲○○│ │ │ │
│ │ │委託出面代收綽號「小陳│ │ │ │
│ │ │」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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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慶同│謝慶同於97年11月17日觀│①履歷表 │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七彩│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傳播有限公司外勤司機」│ 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徵人廣告,於同日撥打廣│ 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及密│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告上所留之門號00000000│ 碼 │ │案如附表二編號一、│
│ │ │43號行動電話,與自稱「│ │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 │劉經理」之甲○○聯繫後│ │ │收。 │
│ │ │,甲○○以應徵工作需先│ │ │ │
│ │ │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 │ │ │
│ │ │作為查證之用,致謝慶同│ │ │ │
│ │ │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 │ │ │
│ │ │3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光復│ │ │ │
│ │ │路上大公園棒球場門口,│ │ │ │
│ │ │將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文│ │ │ │
│ │ │件交付予不知情而受徐曜│ │ │ │
│ │ │罄委託出面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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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賴俊成│賴俊成於97年11月20日觀│①履歷表 │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求職便利通第127 期「│②永豐銀行西盛分行帳號1430│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七彩傳播有限公司外勤司│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機」之徵人廣告,於同日│ 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撥打廣告上所留之門號09│ │ │案如附表二編號三、│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 │自稱「葉主任」之甲○○│ │ │收。 │
│ │ │聯繫後,甲○○以應徵工│ │ │ │
│ │ │作需先交付金融機構帳戶│ │ │ │
│ │ │等資料作為查證之用,致│ │ │ │
│ │ │賴俊成陷於錯誤,而於同│ │ │ │
│ │ │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臺北│ │ │ │
│ │ │市○○○路新光三越百貨│ │ │ │
│ │ │大門口,將如附表所示之│ │ │ │
│ │ │財物等文件交付予不知情│ │ │ │
│ │ │而受甲○○委託出面代收│ │ │ │
│ │ │綽號「小陳」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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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家宏│劉家宏於97年11月13日觀│①身分證影本 │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求職點將錄中刊登應徵│②履歷表 │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外務司機之徵人廣告,於│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同日撥打廣告上所留之門│ 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號00 00000000 號行動電│ 89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案如附表二編號二、│
│ │ │話,與自稱「劉經理」之│ 提款卡及密碼 │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 │甲○○聯繫後,甲○○以│ │ │收。 │
│ │ │應徵工作需先交付身分證│ │ │ │
│ │ │件影本、金融機構帳戶等│ │ │ │
│ │ │資料作為查證之用,致劉│ │ │ │
│ │ │家宏陷於錯誤,而於同日│ │ │ │
│ │ │下午6 時30分許在臺中市│ │ │ │
│ │ │復興路後火車站附近,將│ │ │ │
│ │ │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文件│ │ │ │
│ │ │交付予不知情而受甲○○│ │ │ │
│ │ │委託出面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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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曾律鑫│曾律鑫於97年11月6 日觀│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 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帳│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 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電話,惟無人接聽,│ 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 │然約1 個小時後,自稱「│②台灣銀行土城分行帳號1110│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劉經理」之甲○○以門號│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 │
│ │ │曾律鑫聯繫,甲○○並以│ │ │ │
│ │ │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融機│ │ │ │
│ │ │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證之│ │ │ │
│ │ │用,致曾律鑫陷於錯誤,│ │ │ │
│ │ │而於97年11 月7日或8 日│ │ │ │
│ │ │下午5 時許在臺北火車站│ │ │ │
│ │ │北門,將如附表所示之財│ │ │ │
│ │ │物等文件交付予不知情而│ │ │ │
│ │ │受甲○○委託出面代收之│ │ │ │
│ │ │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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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皇宇│陳皇宇於97年11月6 日觀│①身分證影本 │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莒光│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提款│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動電話,與自稱「劉經理│ 卡及密碼 │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之甲○○聯繫後,徐曜│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 │ │ │
│ │ │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 │ │ │
│ │ │證之用,致陳皇宇陷於錯│ │ │ │
│ │ │誤,而於同日下午4 時許│ │ │ │
│ │ │,甲○○以門號00000000│ │ │ │
│ │ │52號行動電話與陳皇宇約│ │ │ │
│ │ │定在臺北火車站北三門,│ │ │ │
│ │ │陳皇宇即將如附表所示之│ │ │ │
│ │ │財物等文件交付予不知情│ │ │ │
│ │ │而受甲○○委託出面代收│ │ │ │
│ │ │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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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錢嘉齡│錢嘉齡於97年11月13日觀│①復華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57│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 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 │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 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動電話,與自稱「謝主任│ │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之甲○○聯繫後,徐曜│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 │ │ │
│ │ │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 │ │ │
│ │ │證之用,致錢嘉齡陷於錯│ │ │ │
│ │ │誤,而於同日下午4 時許│ │ │ │
│ │ │在臺中市後火車大聯盟體│ │ │ │
│ │ │育用品社前,將如附表所│ │ │ │
│ │ │示之財物等文件交付予不│ │ │ │
│ │ │知情而受甲○○委託出面│ │ │ │
│ │ │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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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廖文榮│廖文榮於97年11月11日觀│①台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790│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動電話,與自稱「高副理│ │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之甲○○聯繫後,徐曜│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 │ │ │
│ │ │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 │ │ │
│ │ │證之用,致廖文榮陷於錯│ │ │ │
│ │ │誤,而於同日下午5 時10│ │ │ │
│ │ │分許在臺中市後火車大聯│ │ │ │
│ │ │盟體育用品社前,將如附│ │ │ │
│ │ │表所示之財物等文件交付│ │ │ │
│ │ │予不知情而受甲○○委託│ │ │ │
│ │ │出面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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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梁純豪│梁純豪於97年11月4 日觀│①身分證影本 │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②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帳號19│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動電話,與自稱「蘇經理│ │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之甲○○聯繫後,徐曜│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 │ │ │
│ │ │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 │ │ │
│ │ │證之用,致梁純豪陷於錯│ │ │ │
│ │ │誤,而於1 個星期後之某│ │ │ │
│ │ │日在臺北火車站南門,將│ │ │ │
│ │ │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文件│ │ │ │
│ │ │交付予不知情而受甲○○│ │ │ │
│ │ │委託出面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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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陳園園│陳園園於97年11月1 日觀│①身分證影本 │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②第一銀行南投分行帳號4315│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 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 │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動電話,與自稱「何副理│ │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之甲○○聯繫後,徐曜│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 │ │ │
│ │ │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 │ │ │
│ │ │證之用,致陳園園陷於錯│ │ │ │
│ │ │誤,而於97年11月6 日晚│ │ │ │
│ │ │間7 時許,甲○○以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 │
│ │ │陳園園約定在臺中火車站│ │ │ │
│ │ │附近肯德雞速食店前,將│ │ │ │
│ │ │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文件│ │ │ │
│ │ │交付予不知情而受甲○○│ │ │ │
│ │ │委託出面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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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余明勇│余明勇於97年11月某日觀│①身分證影本 │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②彰化銀行北投分行帳號5390│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 │動電話,與自稱「劉先生│③華南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帳號│ │案如附表二編號三、│
│ │ │」之甲○○聯繫後,徐曜│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 │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 封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收。 │
│ │ │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 │ │ │
│ │ │證之用,致徐明勇陷於錯│ │ │ │
│ │ │誤,而於97年11月某日下│ │ │ │
│ │ │午2 時30分許在台北市士│ │ │ │
│ │ │林區○○路與承德路口,│ │ │ │
│ │ │將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文│ │ │ │
│ │ │件交付予不知情而受徐曜│ │ │ │
│ │ │罄委託出面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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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陳信忠│陳信忠於97年11月6 日觀│①駕照影本 │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求職便利通中刊登之「│②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依林娛樂經際公司外勤人│ 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提│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員」之徵人廣告,於同日│ 款卡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 │撥打廣告上所留之門號09│③中國信託士林分行帳號6685│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自稱「周主任」之甲○○│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 │
│ │ │聯繫後,甲○○以應徵工│ │ │ │
│ │ │作需先交付金融機構帳戶│ │ │ │
│ │ │等資料作為查證之用,致│ │ │ │
│ │ │陳信忠陷於錯誤,而於同│ │ │ │
│ │ │日晚上10時許在臺北火車│ │ │ │
│ │ │站南二門,將如附表所示│ │ │ │
│ │ │之財物等文件交付予不知│ │ │ │
│ │ │情而受甲○○委託出面代│ │ │ │
│ │ │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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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謝承翰│謝承翰於97年11月6 日觀│①駕照影本 │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②履歷表 │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③第一銀行城東分行帳號1445│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動電話,與自稱「李先生│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之甲○○聯繫後,徐曜│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 │ │ │
│ │ │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 │ │ │
│ │ │證之用,致謝承翰陷於錯│ │ │ │
│ │ │誤,而於97年11月19日下│ │ │ │
│ │ │午4 時30分許在臺北火車│ │ │ │
│ │ │站地下街商場,將如附表│ │ │ │
│ │ │所示之財物等文件交付予│ │ │ │
│ │ │不知情而受甲○○委託出│ │ │ │
│ │ │面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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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謝孟岸│謝孟岸於97年11月13日觀│①身分證影本 │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娛樂│②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1530│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公司外務司機」徵人廣告│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留│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 │案如附表二編號二、│
│ │ │電話,與自稱「劉經理」│ 蘭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 │之甲○○聯繫後,甲○○│ 22 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 │收。 │
│ │ │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融│ 、提款卡及密碼 │ │ │
│ │ │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證│ │ │ │
│ │ │之用,致謝孟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同日下午1 時許在│ │ │ │
│ │ │臺中火車站復興路上某處│ │ │ │
│ │ │,將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 │ │ │
│ │ │文件交付予不知情而受徐│ │ │ │
│ │ │曜罄委託出面代收之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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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游貴吉│游貴吉於97年11月某日觀│①駕照影本 │刑法第339 │甲○○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凱旋│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傳播公司誠徵司機」徵人│ 3829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廣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 、提款卡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所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 │ │案如附表二編號三、│
│ │ │行動電話,與自稱「高先│ │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 │生」之甲○○聯繫後,徐│ │ │收。 │
│ │ │曜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 │ │ │
│ │ │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 │ │ │
│ │ │查證之用,致游貴吉陷於│ │ │ │
│ │ │錯誤,而於97年11月28日│ │ │ │
│ │ │下午4 時許,依甲○○之│ │ │ │
│ │ │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財物│ │ │ │
│ │ │等文件送到臺中市○○路│ │ │ │
│ │ │上的空軍一號臺中中原站│ │ │ │
│ │ │轉寄送至臺中中壢統一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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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刑│ 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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