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407號
TPDV,103,訴,4407,2017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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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07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即
原   告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即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告人即
原   告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秀蓮蔡富吉
張明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葉春麟黃靜娟
劉幸貞、黃怡菁、蔡技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陳文章、賴劍毅、羅郁婷、陳克明、陳彥樺間因103年訴字第
440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
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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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