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2943號
TYDM,98,聲,2943,200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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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CHAI YEE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I YEE BOO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6 年6 月,於94年7 月5 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 北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7 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00 年4 月7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2 月6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 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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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