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
54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妨害家庭、傷害案件,經本院以 91年少連易字第4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 年、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5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少連上易字第1 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3年1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 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等 資料供他人使用,可能供恐嚇取財者掩飾、隱匿渠等犯罪所 得財物,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上開犯 罪集團幫助他人掩飾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而於民國97年2 月間某日某時,在桃園縣內壢地區某友人住處,將其所有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梅瑞塘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物品、資料交予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後,轉由焦仁 俊、詹森傑(均由本院另行以協商判決審結)所屬犯罪集團 成員交付予焦仁俊使用。詎上開犯罪集團某不詳成員取得上 開甲○○帳戶之金融卡、密碼等物品、資料後,即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 所示匯款時間前之某時,以陳玉峰(由本院另行以協商判決 審結)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或其他不詳電話號碼撥打電話向 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稱渠等所豢養之鴿子為渠所捕獲,需匯款 始得取回鴿子等恐嚇性言語,使渠等心生畏懼,而分別於如 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上 開甲○○帳戶內,旋遭焦仁俊分別提領一空。嗣因另案幫助 上開犯罪集團遂行恐嚇取財犯行之劉明奇(由本院另行以協 商判決審結)為協尋人口為警尋獲,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焦仁俊、詹森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
述。
(三)被害人古騰先、張俊雄、張朝麒、徐國裕、陳海川於警詢 時之證述。
(四)被害人張朝麒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甲○○帳戶開戶基本資 料、跨行提款交易查詢單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46 條 第1 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又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附 表,業經蒞庭公訴檢察官減縮並更正之,本院自應就減縮之 犯罪事實予以審究。上開犯罪集團成員利用被告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遂行5 次恐嚇取財犯行,雖有5 名被害人, 惟因被告僅有一幫助行為,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幫助恐嚇取財罪處斷即 足,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第346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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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用以聯絡被害│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
│ │ │人之電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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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古騰先│不詳電話號碼│97年2 月26日12時03分│1800元 │甲○○楊梅瑞塘郵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 │張俊雄│不詳電話號碼│97年2月26日12時00分 │1800元 │甲○○楊梅瑞塘郵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 │張朝麒│陳玉峰申辦之│97年3月10日15時44分 │1800元 │甲○○楊梅瑞塘郵局帳號│
│ │ │行動電話門號│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 │徐國裕│不詳電話號碼│97年3月14日8時26分 │1800元 │甲○○楊梅瑞塘郵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 │陳海川│不詳電話號碼│97年3月14日9時29分 │1800元 │甲○○楊梅瑞塘郵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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