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98年度,873號
TYDM,98,壢簡,873,200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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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409號、98年度偵字第4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明知「NIKE」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之商標圖樣,分別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聲請註冊登記在案且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 使用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且經前開主管機關核准而受有 我國商標法之保護,任何人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 之註冊商標。被告因其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財」 之友人積欠其債務未清償,「阿財」遂於民國97年5 月1 日 前某日,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交付予被告以 抵償債務,而被告為圖販賣該等商品營利,以此方式販入上 開仿冒商標商品後,即自97年5 月1 日起至97年11月23日下 午1 時止,在桃園縣中壢市○○路35號,陳列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而使用註冊商標之仿冒 商標商品,擬以衣服1 件新臺幣(下同)200 元、3 件500 元,香水1 瓶100 元、帽子1 頂100 元、LEVIS 襯衫1 件25 0 元不等之價格出售,適有陳郁婷於97年11月初某日,在上 址以200 元之價格,購得標有仿冒阿迪達斯公司註冊商標圖 樣之上衣1 件而向警提出檢舉,旋於97年11月23日下午1 時 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35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 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2275件。又被告於97年11月23日下午1 時許為警查獲後,因警方僅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 其竟自上開為警查獲之日後某日起至97年12月7 日下午3 時 37分許止,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中央東路交叉路口擺設 攤位,陳列與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同時販入之如附表 二所示之未經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而使用 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欲以1 件200 元之價格出售,嗣 於97年12月7 日下午3 時37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234 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在卷。而被告97年11月23 日為警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業據證人即



檢舉人陳郁婷、證人即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 定人員賴欣郁於警詢時證述綦詳,復經告訴人美商唐美希緋 格許可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森林地公司、法商拉 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之告訴代理人即唐朝智慧財產有 限公司人員乙○○、李穎甄於警詢或偵訊;美商利惠國際有 限公司委任之告訴代理人郭佩宜於偵訊時指述明確,並有刑 事告訴狀、刑事委任狀、鑑別委任狀、授權書、查獲現場照 片11張、仿冒商標商品照片19張、檢舉人購買之仿冒阿迪達 斯公司註冊商標上衣1 件之照片2 張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 在卷可稽。被告97年12月7 日為警查獲如附表二仿冒商標商 品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授權鑑定人員 丙○○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授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 鑑別委任狀、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照片共30張 、現場蒐證光碟1 片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 卷可稽。此外,另有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扣 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經明 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 自97年5 月1 日起至同年11月23日止意圖販賣而陳列附表一 、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入上開仿冒商標商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販入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 則為實際售出予陳郁婷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 其自97年11月23日後某日起至同年12月7 日止意圖販賣而陳 列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則為上開販入附表 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爰審 酌被告犯後業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拉克絲蒂股份 有限公司」、「森林地公司」、「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公司 」達成和解,告訴人亦願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此除有和解 書在卷為憑外,並經上開告訴人之告訴代理人李穎甄於偵查 中述明。併考量被告與告訴人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因對於 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致未能和解,且亦未能與路易威登馬 爾悌耶公司達和解等情,並參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所意 圖販賣而陳列、販入、售出仿冒商品之數量、品牌種類、犯 行所生危害及其事後坦認犯行且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商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商標 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 于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新 裕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商標法第82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查扣貨物 │數量 │ 權 利 人 │ 證 據 │
├───────┼───┼────────────┼────────────┤
│使用「NIKE」商│655件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產品鑑定書10紙 │
│標之衣服 │ │ │ │
├───────┼───┤ │ │
│使用「NIKE」商│1頂 │ │ │
│標之帽子 │ │ │ │
├───────┼───┼────────────┼────────────┤
│使用「LEVIS 」│1067件│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 │1.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
│商標之衣服 │ │ │ 4紙 │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使用「LEVIS 」│5頂 │ │ 料檢索服務2紙 │
│商標之帽子 │ │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7 │
│ │ │ │ 月12日函暨其附件商標授│
│ │ │ │ 權登記公告影本、93年6 │
│ │ │ │ 月10日函暨其附件商標權│
│ │ │ │ 延展註冊公告影本 │
│ │ │ │4.仿冒商標商品照片20張 │
│ │ │ │5.鑑定報告書1紙 │
│ │ │ │6.商品估價報告書1紙 │
├───────┼───┼────────────┼────────────┤
│使用「ADIDAS」│230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商標之衣服 │ │ │檢索服務2紙 │
├───────┼───┤ │ │
│使用「ADIDAS」│1頂 │ │ │




│商標之帽子 │ │ │ │
├───────┼───┼────────────┼────────────┤
│使用「PUMA」商│230件 │臺灣彪馬股份有限公司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標之衣服 │ │ │ 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3紙 │
├───────┼───┤ │2.鑑定報告書1份 │
│使用「PUMA」商│6頂 │ │ │
│標之帽子 │ │ │ │
├───────┼───┼────────────┼────────────┤
│使用「Timberla│6件 │美商森林地公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nd」商標之衣服│ │ │檢索服務2紙 │
├───────┼───┼────────────┼────────────┤
│使用「LACOSTE │30件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商標之衣服 │ │ │檢索服務2紙 │
├───────┼───┤ │ │
│使用「LACOSTE │20個 │ │ │
│」商標之皮夾 │ │ │ │
├───────┼───┼────────────┼────────────┤
│使用「TOMMY 」│20件 │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公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商標之衣服 │ │ │檢索服務3紙 │
├───────┼───┼────────────┤ │
│使用「TOMMY 」│4瓶 │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公司 │ │
│商標之香水 │ │ │ │
├───────┼───┼────────────┼────────────┤
│合計 │2275件│ │ │
└───────┴───┴────────────┴────────────┘
附表二:
┌───────┬───┬────────────┬────────────┐
│ 查 扣 貨 物 │數量 │ 權 利 人 │ 證 據 │
├───────┼───┼────────────┼────────────┤
│使用「LV」商標│55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鑑定證明書1紙 │
│之上衣 │ │ │2.估價表1紙 │
│ │ │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 │ │ │ 料檢索服務1紙 │
├───────┼───┼────────────┼────────────┤
│使用「NIKE」商│3件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1.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
│標之籃球背心 │ │ │2.NIKE產品鑑定書1紙 │
├───────┼───┼────────────┼────────────┤
│使用「NY」商標│2頂 │美商美國棒球聯盟股份有限│ │
│之帽子 │ │公司 │ │
├───────┼───┼────────────┼────────────┤




│使用「CK」商標│174件 │CALVIN KLEIN JEANS │1.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昇│
│之衣服 │ │ │ 華字第98020301函暨其附│
│ │ │ │ 件鑑定書1份 │
├───────┼───┼────────────┼────────────┤
│合計 │234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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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許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