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8號
原 告 蔡雪瑜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璇律師
被 告 呂美雪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 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於最高法院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 ,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裁定 命在該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 另案民事訴訟業已終結,兩造均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 裁定,有渠等聲請狀及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0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裁定在卷可稽,本件已無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 事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