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四六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張珮毓
張信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叁拾叁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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