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呂渭河即宏展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6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盧雲彩 │玉山商業銀行新豐│98年3月31日 │54,400元 │AL0000000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