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醫字,98年度,2號
SCDV,98,醫,2,2009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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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劉雅萍律師
      丁○○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會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會」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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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