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御銘消防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零玖佰零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