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690號
SCDV,98,補,690,2009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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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御銘消防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零玖佰零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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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銘消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