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謝宗穎律師住台北市○○○路○段100 號25樓之1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資易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叁佰
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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