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向日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
壹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