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宏捷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
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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