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626號
SCDV,98,補,626,2009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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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宏捷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
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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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捷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