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庚○○ 址同上
相 對 人 世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己○○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丙○○
相 對 人 泰豐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辛○○
1樓
相 對 人 戊○○
之1號
壬○○
樓
癸○○
相 對 人 晟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相 對 人 佑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侑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世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源公司 )等九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42 號民事判決,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嗣相 對人泰豐清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豐公司)、己○○、癸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字第
496號民事判決駁回,泰豐公司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亦 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69號民事裁定駁回其所提之 第三審上訴而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世源公司等九人應連帶賠償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註 │
├─────────┼───────────────┼────────────┤
│ 第一審土地丈量費 │ 4,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並提出繳納│
│ │ │收據影本一紙為證。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