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1年度,423號
FYEV,91,沙簡,423,200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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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四二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錫堂
  被   告 乙○○
      (原名陳秀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甲○○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參加被告乙○○(原名陳秀足) 為會首之互助會,每會新臺幣(下同)二萬元,連同會首共二十五人,該會至九 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滿會。詎被告自九十年九月起無故停會,經原告多方催討, 被告迄今尚欠原告會款二十萬四千五百元未還,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業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認諾在卷。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二十萬四千五百元,及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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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