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更一字第5號
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張秀政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張秀政所有之財產,經執行完畢,已 進行分配與各債權人,本件業已執行完畢,請准裁定破產程 序終結等語。
三、查破產管理人陳淑貞律師經本院協助,已將破產人張秀政之 財產拍(變)賣完畢,破產管理人向法院聲請認可分配表, 經法院指定期日公告,自公告日起15日內為異議期間,異議 期間均無人異議,隨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並經破產債權 人等具領受分配之債權,其中雖有債權人龍星昇第六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已清算完結,無法分配,然破產管理人已 依法辦理清償提存,有提存書附卷可稽,本件已分配完結,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