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431號
SCDV,98,司促,9431,200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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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431號
債 權 人 陸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9、
法定代理人 甲○○
            19、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旗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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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旗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陸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