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044號
SCDV,98,司促,9044,2009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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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044號
債 權 人 乙○○
            7巷8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所附互助會單影本,載有會
  首二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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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