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044號債 權 人 乙○○ 7巷8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所附互助會單影本,載有會 首二人)。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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