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529號
債 權 人 庭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焌豪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焌豪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聲請狀所載
法定代理人與退票理由單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