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529號
SCDV,98,司促,8529,2009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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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529號
債 權 人 庭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焌豪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焌豪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聲請狀所載
  法定代理人與退票理由單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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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庭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焌豪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