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智字第1號
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順一
訴訟代理人 許麗美律師
被 告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旺
訴訟代理人 張冀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被 告 凌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訴訟代理人 林忠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賢於本院九十七年度重智字第一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審理兩造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 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經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 審查官周志賢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函附卷可參,揆諸 上開說明,爰裁定由技術審查官周志賢於本院97年度重智字 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 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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