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89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美商微晶片技術公司
道二三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呂 光律師
黃章典律師
丙○○○○○
被 告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徐宏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0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就所發明之「具有少於N個輸入/輸出(I/O)接腳之 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及方法」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獲頒99388號專利證明書(以下 簡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為民國87年12月11日起至106 年4 月27日。原告所有之系爭專利內容為:一種積體電路 (IC )包裝,包括:一IC晶片,有一微控制器,其中有n 位元資料匯流排;一第一接腳電耦合至該微控制器,其中 該第一接腳係作為一電源接腳;一第二接腳電耦合至該微 控制器,其中該第二接腳係作為一地線接腳;以及多個第 三接腳電耦合至該微控制器,其中該多個第三接腳係功能 接腳,該多個接腳中至少一接腳係為多功能接腳,該第一 接腳、第二接腳及多個第三接腳之總數至少為三且少於或 等於該資料匯流排之匯流排寬度。於系爭專利提出其發明 以前,業界普遍存在「支援N位元架構,需要多於n個(電 耦合)接腳連接至控制器」的困難。系爭專利提出前,因 微控制器之接腳必須包含等同匯流排寬度之輸入/輸出 (Inpu t/Output)接腳(以下簡稱I/O接腳)、電源接腳、 及地線接腳。故全部接腳總數須大於該資料匯流排之匯流 排寬度。系爭專利之發明即為解決支援N位元架構,需要 多於n個接腳連接至微控制器之難題(詳專利說明書第4頁 所載)。系爭專利發明之後,支援N位元之微控制器,不
再需要大於N個腳數之接腳,接腳數將等於或少於匯流排 的寬度。習知技術在支援N位元架構需要N個I/O接腳連接 至微控制器,再加上電源接腳及接地接腳,接腳總數需多 於N個,造成複雜度及成本之提高,並在電路板有限的空 間中占據過大的空間,故業界就積體電路應用方式,皆致 力尋求減少接腳以提昇成本效益之解決方案。系爭專利為 解決前述之技術上難題,乃以創新之技術手段明確提出一 改進之積體電路封裝,使接腳具有較大之效能並維持既有 之處理能力 (微控制器仍可充分運用內部匯流排寬度作內 部快速的處理) ,可有效減少電耦合至微控制器之接腳總 數,使N位元微控制器之接腳總數目減少至等於或少於N, 有效解決閒置接腳的問題,降低使用成本,更可提供多樣 性的功能。系爭專利已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故原告 已取得專利權保護,業界如未取得原告就此一專利技術之 授權,即無法藉由系爭專利技術解決前述接腳總數大於N 的問題。
(二)被告所生產之編號EM78P152號之各式包裝之產品(以下簡 稱系爭產品)為8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且具 有8個接腳,其中包含5個I/O接腳,故系爭產品為具有5個 I/O接腳之8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與系爭專利 具有少於N個I/O接腳之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 相同;而系爭產品5個輸入/輸出 (I/O)接腳加計電源接腳 及地線接腳之總數少於或等於該資料匯流排之匯流排寬度 (即8位元),即落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第 11項「該第一接腳(即電源接腳)、第二接腳(即地線接 腳)及多個第三接腳(包括輸入/輸出 (I/O) 接腳)之總 數至少為三且少於或等於該資料匯流排之匯流排寬度」之 範圍中,構成對原告就系爭專利權之侵害,顯屬昭然。(三)系爭專利之發明係利用多功能接腳減少接腳總數,改善積 體電路封裝,該技術並非屬資料傳輸領域之範疇,故有關 資料於傳輸時係採同時傳輸或分次傳輸等資料傳輸技術問 題,實非系爭專利所探究,亦與系爭專利所展現之技術手 段無關。易言之,原告系爭專利為「具有少於N個輸入/ 輸出 (I/O)接腳之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及其 方法」,至於「同時傳輸或分次傳輸」等傳輸問題並非系 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或限制條件,亦與本件侵權認定無關。 而系爭產品如確屬「具有少於N個輸入/輸出 (I/O)接腳 之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無論系爭產品所 使用之資料傳輸方法為何,皆無解於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 專利範圍中而構成侵害原告權利之事實。
(四)就被告之抗辯所為之陳述
1.被告系爭產品之規格說明書中,無論是文字敘述及/或 圖式均顯示接腳2、3、4、5、6及7為多功能接腳,被告 稱其中部分為單功能接腳,顯非事實。被告系爭產品規 格說明書中並無任何關於被告所稱「該等多功能接腳僅 有雙功能」之描述,亦無所述「利用一控制位元以0或1 控制接腳」之敘述。因此,被告所稱系爭產品之多功能 接腳僅具有雙功能,並無依據。且多功能接腳原係包括 雙功能接腳,不以功能數大於或等於3為限,因此,退 萬步言,即使被告所述系爭產品之多功能接腳僅具有雙 功能屬實,亦不妨礙「系爭產品因使用多功能接腳(包 括雙功能接腳)使接腳總數減少至等於該資料匯流排之 匯流排寬度」而侵害系爭專利之事實。至於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165號判決認定:「舉發證據2、 3『EM-78系列單晶片原理與實例應用』一書中第79、80 頁所揭示EM-78156/256/456之P60腳位係作為雙向I/O腳 或作為外部插斷輸入腳,.... 其等所揭示之技術手段 僅能達成具有雙重功能之接腳,..... 舉發證據2、3揭 露之技術內容並無法達成系爭案可使任一腳位具有一、 二、三或三種以上的功能數...... 舉發證據2、3尚難 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僅肯認系爭專利 之接腳可具有一、二(由此顯見多功能接腳包括雙功能 接腳)三或三種以上的功能數,並未表示多功能接腳不 包括雙功能接腳,被告據前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爭 執系爭產品之雙功能接腳與系爭專利之多功能接腳有所 不同,故並未構成侵權,容屬誤解。再者,系爭產品規 格說明書中關於OTP之敘述為「EM78P152 is an 8-bit microprocessors, with low-power,high speed CMOS technology. There are 512*13 bits Electrical One Time Programmable Read Only Memory(OTP-ROM) within it. It provides a Protect bit toprevent from intruding on code, as well as 13 Optionbits to match the user's requirements. 」,其中OTP一 詞於規格書中僅用於形容於該產品中的唯讀記憶體 (ROM),而該ROM係用於儲存因安全考量不可被抹除之資 料。質言之,系爭產品規格說明書中並無任何關於OTP 接腳之敘述,故被告陳稱OTP接腳實屬單一功能接腳云 云,僅混淆之詞,尚非可採。
2.依據「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若待鑑定對象已符合「文 義讀取」,但實質上未利用發明說明所揭示之技術手段
時,適用「逆均等論」。系爭專利係利用多功能接腳以 達成接腳數目少於或等於匯流排寬度,而系爭產品 EM78P152微處理器之規格說明書中確實定義該微處理器 之接腳2、3、4、5、6及7為多功能接腳,且其達成接腳 數目 (8個接腳)等於匯流排寬度 (8位元)之效果,因此 ,顯然係利用與系爭專利相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 效,並無「逆均等論」之適用。被告主張系爭產品並未 利用發明說明所揭示之技術手段而有「逆均等論」之適 用,有嚴重錯誤。
3.上開舉發證據2、3所示之8位元IC包裝仍需多於8個接腳 (18 支接腳及40支接腳兩種包裝) ,顯然,引證2及3從 未意識到系爭專利方法所欲解決之接腳總數過多之技術 瓶頸,與系爭專利「輸入/輸出 (I/O) 接腳數目少於N 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技術手段完全不同。被告主張 系爭產品(為一接腳總數8等於該晶片資料匯流排之寬 度8之IC包裝)與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之舉發證據「 EM-78系列單晶片原理與實例應用」一書中第80頁所揭 示之IC包裝相同云云,並非正確,故其有關先前技術抗 辯之主張,並非可採。
4.有關先前技術日本專利公開案平3-28985號(引證案1, 即Otake 專利)被告謂「使用複數功能接腳,以將輸出 入接腳數量減少至小於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則 早見於系爭案申請(優先權日)前西元1991年2月7日公 開之日本專利公開案平3-28985號(引證案1)」,並非 事實。引證案1所欲解決之問題,係關於「微電腦」, 而非關於「微控制器之IC包裝」。被告98年8月10日民 事答辯狀第2頁第五點亦自承:「引證案1是關於一種微 電腦之發明... 習知之微電腦乃是將位址信號及資料信 號.. 」;且由被告所提供之引證案1之中譯本最後一頁 最後三行可知:引證案1之「微電腦」即為「CPU」。根 據原證36號之「The Microcontroller Idea Book: Circuits, Programs & Applications Featuring the 8052-BASIC Single-Chip Computer」第1章第2頁中對 於微控制器定義之相關敘述:「a microcontroller is a single-chip computer because it contains memory and I/O interfaces in addition to the CPU 」,可知,一微控制器為最少包含一中央處理器 (CPU) 、記憶體及複數個輸入/輸出 (I/O)介面。引證案1係關 於微電腦 (CPU)之技術,與系爭專利所涉微控制器之積 體電路包裝,顯然並不相同,故該先前技術所揭示之技
術實與系爭專利無關。就此,美國專利商標局審定書亦 載明:「審查官認為專利權人之主張有理由;Otake專 利中之微電腦並無法合理理解為一微控制器」(參見被 告所提出附件四、美國專利商標局審定書、第32頁、第 III節、第C點,第1段及第2段),因此美國專利商標局 已認定Otake專利 (亦即引證案1) 不應作為駁回系爭專 利該美國對應案之依據。根據引證案1說明書「解決難 題之技術手段」之記載,引證案1之手段為利用「串列- 並列變換暫存器」,將資料或位址的輸出入由並列變換 為串列。然而,不論是並列或串列,均僅為輸出入 (I/O)接腳,而不具有其他功能。因此,引證案1說明書 及圖式中僅揭示接腳2為「資料輸出輸入」接腳,即單 一功能之I/O接腳,並無關於「雙功能接腳」或「多功 能接腳」,其利用之手段與系爭專利全然不同。被告錯 誤解讀引證案1中之接腳2為可作「資料輸入」及「指令 之輸出入」的雙功能接腳,進而推論引證案1之雙功能 接腳可達成如系爭專利多功能接腳之一、二或更多功能 ,與事實並不相符。再者,引證案1亦未揭示系爭專利 「積體電路包裝之接腳總數少於或等於資料匯流排之匯 流排寬度」之技術特徵:(1)被告主張「引證案1所揭示 的微控制器只有3支功能接腳,加上電源與接地線接腳 ,共有5支接腳」,實為對引證案1所揭示技術之錯誤理 解,其主張不符事實。(2)引證案1係關於「微電腦」, 而非關於「微控制器之IC包裝」;引證案1根本未揭示 該「微電腦」本身總共有幾支接腳;再者,該「微電腦 」本身總共的接腳數,與整體「積體電路 (IC) 包裝」 後之接腳數,亦不相關。引證案1係將資料或位址信號 由並列轉換為串列,以輸入該「微電腦」中,因此為了 接收轉換前之並列信號,其整體積體電路 (IC) 包裝必 須具有眾多資料及位址接腳,用來接收轉換前原本並列 的信號。引證案1與系爭專利完全無關,亦完全未揭示 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並不足以否認系爭專利所具有之 新穎性及進步性。
5.日本專利公開案特開平0-000000號(引證案2)被告謂 「利用『多功能接腳』來減少晶片接腳數之技術,早已 見於系爭案申請前(優先權日前)1993年9月28日公開 之日本專利公開案特開平0-000000 號(引證案2)」, 惟引證案2亦係關於一微電腦之發明,而非關於「微控 制器之IC包裝」,與系爭專利實為不同技術領域,此由 被告所提供中文譯本中「本發明所要解決之難題」記載
:「微電腦內藏之多數多功能兼用輸出入接腳群中,只 要選擇某功能1,全體之多功能兼用輸出入接腳群即同 時切換成功能1之接腳,剩餘之接腳無法作有效的利用 」可稽。如引證案2圖2所示及說明書「作用」部分之記 載,引證案2係利用功能選擇裝置 (A0)切換該接腳之功 能為功能1或是功能2,其所達成之功效為在全部接腳同 時切換至第一功能後,可個別將任一接腳切換至第二功 能,係欲解決「只有一部分之接腳要使用功能1,其他 的接腳即無法作有效之利用」之問題。至於系爭專利所 欲解決之問題為「積體電路包裝之接腳數過多」,顯然 與引證案2之「微電腦無法有效利用非作用之接腳」之 問題不同。況且,由引證案2之圖2及圖3可知,引證案2 之接腳透過選擇電路A0僅能在「功能1」及「輸出入埠 」中作切換,所揭露的多功能輸出入接腳因其僅能於兩 功能之間切換,事實上僅為一「雙功能接腳」,並無任 何教示或建議二以上之功能需如何據以實施,而於所屬 技術領域中熟習該項技藝人士並無法根據引證案2所揭 示之雙功能接腳而實施具有二以上功能之多功能接腳。 因此引證案2所利用之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之「多功能 接腳」全然不同。引證案2所達成之功效為在全部接腳 同時切換至第一功能後,可個別將任一接腳切換至第二 功能,亦與系爭專利之功效「積體電路包裝之接腳總數 少於或等於資料匯流排之匯流排寬度」不同。引證案2 僅揭示微電腦中可於兩個功能之間切換之接腳,藉此利 用非作用之接腳或並不使用於某一特定功能之接腳;因 此引證案2僅揭示「雙功能接腳」及其切換方式。故被 告所稱引證案2已揭示「利用一控制暫存器,耦合至微 控制器,用以啟動或關閉多功能接腳與多數功能方塊之 連結,而達成其多功能接腳,而使晶片之接腳數少於資 料匯流排寬度」,毫無根據。如前所述,系爭專利係關 於積體電路包裝之外部接腳數,而非積體電路本身之接 點數。而熟習積體電路及積體電路包裝之技藝人士無法 根據引證案2所揭示之「為利用單晶片微電腦中非作用 之雙功能接腳」而輕易達成系爭專利之「多功能接腳」 及「接腳總數少於或等於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 制器包裝」之技術特徵。故引證案2並不足以否認系爭 專利所具有之新穎性及進步性。
(五)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即89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2.被告不得未經原告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 使用或為上數目地而進口各式包裝之EM78P152八位元微 控制器及其他使用原告所有「具有少於N個輸入/輸出( I/O)接腳之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及其方法 」發明專利(證書號數第99388號)之產品。 3.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否認其所生產之系爭產品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且認 系爭專利不具有效性。傳送N位元之資料並不需要N支接腳 ,僅需一支以上之接腳即可。具有少於N支接腳之N位元控 制器為習知之技術。被告之產品是以雙功能接腳技術支援 八位元微控制產品,其中包含一支接地接腳及電源接腳。(二)依據原告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之「相關技藝之說明」記 載:「本發明之再一目的為提供一種具有N位元資料處理 能力及少於N個I/O接腳之微控制器及方法」;另第7頁則 記載「本發明之一項主要特色為,因為接腳34為多功能, 故只需要N個接腳34-38,並且供具有N位元(亦即8位元) 資料匯流排之微控制器12之所有資料控制命令使用全N位 元匯流排」。但熟習資料傳輸技術之人事皆瞭解,事實上 不可能同時傳輸N個位元而又能少於(N-2)之接腳(即扣 除電源及地線接腳)。故原告應先說明系爭專利是否使用 分時傳輸之方法。且原告修改後之專利範圍係宣稱用一支 多功能接腳即可傳輸所有資料,故其應使用分時傳輸。故 原告應先說明其傳輸資料之技術,不應再以之與本件專利 技術無關而迴避之。
(三)依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第11項所記載,均包 括一項技術特徵,即「功能接腳」,系爭專利乃因使用「 多功能接腳」,始能達成其發明之目的:將接腳數量減少 到小於或等於匯流排寬度。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另外說明 可以達成上述發明目的之其他方法。因此可以認定「多功 能接腳」為系爭專利之必要技術特徵。其它產品如不具備 這項必要技術特徵,即不得認定符合「全要件原則」,而 構成專利侵害。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中,對於 「多功能接腳」並無進一步之說明。因此,該「多功能接 腳」何指?其範圍應如何認定?即應根據專利法第56條第 3項規定,參酌發明說明及圖式而認定。根據系爭專利說 明書記載,所謂之「多功能接腳」係指連接多數個功能方 塊之接腳,且該接腳所提供之功能數量,與所連接之功能 方塊數量相同。此外,該接腳在使用時,必須能夠由該微
控制器指定其中之一種功能。再者,該「多功能接腳」的 功能數量,根據系爭專利舉發過程中原告之主張與行政法 院之認定,應排除被告產品之雙功能接腳。系爭專利說明 書中發明說明明確記載,該能夠達成多功能之技術手段, 係使用多個功能方塊 (FB)26連接該接腳34,每一個功能 方塊 (FB)26提供一個功能,因此第三接腳34的功能數量 等於與其所連接的功能方塊 (FB) 26數量。換言之,每一 接腳34之功能數等於與該接腳34關聯之功能方塊數。在動 作原理方面,可分為控制部份與資料部份兩種操作。在控 制部份:每一功能方塊26透過連接線28經由匯流排18-24 與控制暫存器16連接,以接收控制暫存器16送出之啟動或 中止訊號。在資料部份:每一功能方塊26利用連接線30與 微控制器12連接,以將適當資料轉移至微控制器12或自其 接收適當資料。即是,必須有控制暫存器16連接到多個功 能方塊26,再連接到接腳34。始為系爭專利所定義之「多 功能接腳」。被告公司於針對系爭專利所提起之舉發案( N02案)中,所提出之已知技術包括舉發證據2、3之書本 ,底頁顯示其初版日期為85年2月。在第79頁中介紹之「 EM -78156/256/456之WDI控制暫存器」,已揭示利用其 位元6控制P60腳位功能選擇:當位元6為0時,P60為雙向 I/O腳;當位元6為1時,P60設定為外部插斷輸入腳。同樣 的,在第80頁介紹的「EM-78242/442的WDI控制暫存器」 ,則利用位元7來控制P57腳位功能選擇:當位元7為0時, P57是普通的I/O腳位;當位元7為1時,P57即變為事件計 數器,連接TCC腳位。被告舉發時係主張,該二接腳即為 系爭專利所述之「多功能接腳」。針對被告上述主張,原 告則主張:「證據2及證據3不影響系爭案方法之新穎性, 蓋其所提出之雙功能接腳,係採用0或1的控制方式,故最 多只有雙功能,無法做到多功能,與系爭案所述具有一、 二,或更多功能之多功能接腳並非相同。」 (見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165號判決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 理後,已判決認定:「舉發證據2、3「EM-78系列單晶片 原理與實例應用」一書中第79、80頁所揭示EM-78156/256 /456之P60腳位係作為雙向I/O腳或作為外部插斷輸入腳, EM-78242/442之P57腳位則為普通I/O腳位或是代替TCC腳 位,其等所揭示之技術手段僅能達成具有雙重功能之接腳 ,而系爭案每一接腳34之功能數等於與該接腳34關聯之功 能方塊數,任何接腳34可有一、二,或更多功能方塊與其 關聯,舉發證據2、3揭露之技術內容並無法達成系爭案可 使任一腳位具有一、二、三或三種以上的功能數。該判決
並據而認定系爭案具備新穎性及進步性。換言之,根據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認定,證據2、3之產品因只提供兩種功 能可以選用,與系爭專利所述之「多功能接腳」即屬不同 。由此可見,只能選用兩種功能的接腳,並非系爭專利所 界定之「多功能接腳」。該見解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支持, 而成為確定判決。經由上述可證,系爭專利所述之「多功 能接腳」須排除被告產品之雙功能接腳。且該「多功能接 腳」實為系爭專利不可或缺之必要技術特徵。因此,如他 人之微控制器晶片僅能提供雙功能接腳,即不在其專利範 圍之內。被告產品EM78P152所提供之功能為接腳1:VDD 、接腳2:P65/OSCI、接腳3:P64/OSCO、接腳4:P63/RST /VPP、接腳5:P62/TCC、接腳6:P61、接腳7:P60/INT、 接腳8:VSS。該產品的8支接腳包括了電源接腳、接地接 腳,三支OTP(One Time Programming,單次燒錄式)接腳, 兩支雙功能接腳,一支單功能接腳。接腳1為電源接腳( VDD) 、接腳2為地線(接地)接腳(VSS)。兩者均非「功 能接腳」。接腳6只提供單一功能。雖屬「功能接腳」, 但並非「多功能接腳」。接腳5 (P62/TCC)與接腳7(P60/I NT) 分別提供兩種功能,供微控制器選擇使用,基於前述 理由,也非「多功能接腳」。接腳5與接腳7並非系爭專利 技術特徵中之「多功能接腳」。接腳5(P62/TCC) 之控制 方式為:當控制位元為0時,為普通的I/O腳位,當控制位 元為1時,則為事件計數器,連接TCC腳位。此種控制方式 與上述舉發證據「EM-78系列單晶片原理與實例應用」一 書中第80頁所揭示之「EM-78242/442的WDI控制暫存器」 中,P57腳位可選用為普通I/O腳位或是代替TCC腳位,完 全相同。為已經公開之技術,當然不可能包括在系爭案專 利範圍內。而接腳7(P60/INT) 之控制方式為:當控制位 元為0時,為雙向I/O腳,當控制位元為1時,則設定為外 部插斷輸入腳。此種控制方式與上述舉發證據「EM-78系 列單晶片原理與實例應用」一書中第79頁所揭示之EM-781 56/256/456之P60腳位,可選用為雙向I/O腳或作為外部插 斷輸入腳,也完全相同。為已經公開之技術,當然不可能 包括在系爭案專利範圍內。3.4接腳2 (P65/OSCI) 、接腳3 (P64/OSCO) 以及接腳4 (P63/RST/VPP)均僅提供單一功能 供微控制器使用;並未提供超過一種功能供微控制器選擇 ,因此亦非「多功能接腳」。接腳2、3、4為單次燒錄式 (One-TimeProgramming - OTP)接腳。這種接腳於設計時 會指定兩種或以上之功能,供使用者選擇。但在微控制器 使用之前,必須以較高功率的電流,將接腳與選用功能以
外之功能之連結燒斷。燒斷之後僅能提供所選用之單一功 能。(燒斷前無法使用,也無法提供功能)此種接腳並無 超過一種功能可供微控制器選用,因此屬於單一功能接腳 ,也非「多功能接腳」,與系爭專利運用2.2所述原理及 操作方式顯然不同。原告於系爭專利舉發N02案答辯書 ( 文號:八九理專電二三一一字第16040號)第7頁最後一行 也已自承:「被舉發案 (即系爭專利)所請發明與一次程 式化 (OTP)技術根本無關」。更可證明接腳2、3、4並非「 多功能接腳」。被告產品之第三接腳(功能接腳)僅有單 功能或雙功能接腳,並無多功能接腳。因此不符合「全要 件原則」而未侵害系爭專利。綜上,被告產品唯一能供微 控制器進行功能切換之第三接腳,即接腳7 (P60/INT) 與 接腳5(P62/TCC) ),均為雙功能接腳,已經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確定判決認定與系爭專利之多功能接腳不同。因此 ,被告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四)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記載,系爭專利達成其接腳數量等 於或小於匯流排寬度之目的,所使用的技術手段即是:將 原本一個「功能方塊」連接一支接腳的架構,改良為多個 「功能方塊」連接 (共用) 同一支接腳的架構。如此一來 ,即可於未減少原有積體電路 (IC) 所提供的功能數量前 提下,減少積體電路 (IC)的接腳數。被告產品在設計上 接腳數量為14,製造完成之晶片,也具有14個腳位。本案 之EM78P152產品在包裝時僅將其中8腳位連結到接腳,成 為8支接腳之微控制器產品。被告公司將EM78P152僅包出8 支接腳,主要是因應特殊應用場合下,微控制器IC所需提 供的功能數量較少,因此於IC包裝時省略在該特殊應用下 沒有使用到的腳位,使接腳數成為8支 (即其中有6個腳 位﹝pad﹞未連接接腳﹝pin﹞使用)。
(五)被告產品之雙功能接腳5與接腳7所使用技術手段,與系爭 專利並非實質相同,此由前開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認定可明 。被告產品之接腳2、3、4是單次燒錄式(OTP)接腳,原 告於系爭專利NO2答辯書中亦自承,OTP技術與本件專利無 關,更可證明接腳2、3、4實質上根本未利用系爭專利之 發明說明所揭示之技術手段。
(六)被告產品直接省略特定之功能接腳,該功能在未省略的接 腳上並未提供 (並未共用) ,與系爭專利所使用之技術實 質不同。另被告產品之第三接腳(功能接腳)僅有單功能 或雙功能接腳。單功能之第三接腳與系爭專利所使用之技 術當然實質不同。雙功能之第三接腳與系爭專利所使用之 技術亦實質不同,被告產品適用「逆均等論」,阻卻「文
義讀取」,並未落入專利權(文義)範圍,即未侵害原告 專利權。
(七)被告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公開技術相同,未侵害系爭 專利已如前所述,被告產品具有8支接腳,其中接腳1為電 源接腳,接腳2為地線接腳,均非「功能接腳」,且電源 接腳與地線接腳均為微控制器晶片必須使用之接腳,為系 爭專利申請前之習知技術。系爭產品之接腳6只提供單一 功能,接腳2、3、4則均為OTP接腳,均屬單功能接腳。無 論接腳6之單功能接腳或接腳2、3、4之OTP接腳,也均屬 習知技術,在系爭專利申請前業界即廣泛應用。系爭產品 之接腳5 (P62/TCC)與接腳7 (P60/INT)雖然分別提供兩種 功能,供微控制器選擇使用,但接腳5是在控制位元為0時 提供一般I/O腳位之功能,在控制位元為1時,乃是作為事 件計數器,連接TCC腳位。與系爭專利申請前出版之「 EM-78 系列單晶片原理與實例應用」一書中,第80頁所揭 示之「EM-78242/442的WDI控制暫存器」,P57腳位可選用 為普通I/O腳位或是代替TCC腳位,完全相同。也是申請前 已知技術。另接腳7是在控制位元控制時,作為雙向I/O腳 ,而當控制位元為1時,則設定為外部插斷輸入腳。此種 做法又與系爭專利申請前出版之「EM-78系列單晶片原理 與實例應用」一書,第79頁所揭示之EM-7815 6/256/45 6 之P60 腳位,可選用為雙向I/O腳或作為外部插斷輸入腳 ,完全相同。因此,也是申請前之已知技術。被告產品所 使用之全部8之接腳,既然都是系爭專利申請前業界習知 之接腳,並未使用系爭專利的「多功能接腳」,則該產品 並不會因為接腳「總數」之任意選擇,而構成對系爭專利 之侵害。
(八)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中,「該多個第三接腳中至少一接腳 係為多功能接腳」,是指接腳的功能數量,不包含雙功能 接腳。於系爭專利中,「該多個第三接腳中至少一接腳係 為多功能接腳」為其不可或缺之必要技術特徵。而被告產 品僅使用單功能及雙功能接腳,並無任何上述「多功能接 腳」。此由被告對系爭專利之舉發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審理後,已判決認定:「舉發證據2、3 「EM-78系列單 晶片原理與實例應用」一書中第79、80頁所揭示 EM-78156/256/456之P60腳位係作為雙向I/O腳或作為外部 插斷輸入腳,EM-78242/442之P57腳位則為普通I/O腳位或 是代替TCC腳位,其等所揭示之技術手段僅能達成具有雙 重功能之接腳,而系爭案每一接腳34之功能數等於與該接 腳34關聯之功能方塊數,任何接腳34可有一、二,或更多
功能方塊與其關聯,舉發證據2、3揭露之技術內容並無法 達成系爭案可使任一腳位具有一、二、三或三種以上的功 能數。」等語,足證被告產品與全要件原則不符,並未落 入系爭專利之範圍。.被告產品之微控制器晶片配備有14 個腳位,省略其中特定場合不使用之6腳位而接出8之接腳 。該8支接腳並未與其他6支接腳共用功能。故被告產品所 使用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多功能接腳」之技術,實質 不同。根據「逆均等論」之法則,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範 圍。被告產品所使用之接腳,均屬習知技術。被告產品並 無系爭專利之「多功能接腳」。被告產品對接腳總數之選 擇,與「因多功能接腳致接腳之總數至少為三且少於或等 於該資料流排之匯流排寬度」之發明目的無關。故未侵害 系爭專利權。
(九)本件系爭第00000000號專利「具有少於N個輸入/輸出( I/O )接腳之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及其方法 」係原告於西元1997年4月28日申請,主張西元1996年5月 24日美國申請案08/644,916號之優先權,並於西元1998年 12 月11日核准公告(附件一、系爭案專利說明書影本) 。原告並於西元2004年1月28日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而經核准公告。系爭案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應以民國83( 1994)年1月21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規定為依據。(十)依審定時專利法第19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 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唯若是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然 使用者,即不符專利法「新穎性」之要件。而如為運用申 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 成時,亦不符專利法之「進步性」要件,均不得申請專利 。此為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分別明 定。此外,審定時專利法第71條第3、4款也規定,「說明 書不載明實施必要事項」或「說明書記載非發明之真實方 法」者,也應由專利專責機關撤銷專利。有上述情形時, 普通法院應自為判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 文。本件系爭專利是關於一種微控制器積體電路包裝之設 計。該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難題乃是:「支援N位元架構 ,多於n個接腳需要連接至微控制器。」依其專利說明書所 述,將晶片之接腳中至少一者作為「多功能接腳」,即可 使其接腳總數少於其資料匯流排之寬度。系爭專利之專利 說明書第8頁第10行以下記載:「本發明之一項主要特色為 ,因為接腳34為多功能,故只需要n個接腳34-38,並且提 供具有n位元(亦即8位元)資料匯流排之微控制器12之所 有資料控制命令使用全n位元匯流排操作。)而達成其「
多功能接腳」之方法,即係利用一控制暫存器,耦合至微 控制器,用以啟動或關閉多功能接腳與多數功能方塊之連 結,以執行各接腳之功能選擇。系爭專利係透過多功能接 腳之方式,達到將接腳數減少至小於其匯流排寬度之目的 ,而克服上述技術難題。惟西元1991年2月7日公開之日本 專利公開案平3-28985號(以下簡稱引證1)及西元1993年 9 月28日公開之日本專利公開案平3-28985號(以下簡稱 引證2)已有使用複數功能接腳,將輸出入接腳數量減少 至小於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依據引證1之專利說 明書及中文全譯本之記載,習知之微電腦乃是將位址信號 及資料信號,透過位址匯流排或資料匯流排,以平行方式 進行輸出入。因此必須使用多數之接腳。例如在將位址匯 流排與資料匯流排分離之典型8位元微電腦中,所需使用 之接腳包括位址匯流排接腳16支,資料匯流排接腳8支, 合計24支接腳。但該發明利用單一之位址接腳,將位址信 號以串列方式輸出,並利用單一之資料接腳,將代表指令 及資料之信號也以串列方式輸出入,並透過串列到平行轉 換暫存記憶體,在位址接腳與該位址暫存記憶體之間,以 及資料接腳與資料暫存記憶體之間,進行資料轉換。藉此 ,只需要1支位址信號輸出接腳及1支指令及資料信號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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