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叁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向原告聲請信用卡使用,並簽 訂信用卡申請書,表明同意遵守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 商店憑卡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日息萬分之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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