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0年度,403號
FYEV,90,豐簡,403,200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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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О三號
  上 訴 人 永釱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顏秋華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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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