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達宇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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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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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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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宇升印刷實│第一商業銀│97年7月10日 │74,471元 │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行埔墘分行│ │ │ │ │
│ │盧名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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