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上伊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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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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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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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志開科技股│第一商業銀│97年12月2日 │188,135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 │ │ │ │
│ │邢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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