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最後設籍:臺北縣板橋市○○路427 之3 號、民國98年1 月2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 條第6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8年1 月27日死 亡,依聲請人查得相關戶籍資料記載,被繼承人於96年8 月 28日與鄭麗紅離婚,其子女許浩翔、許智鈞、孫女許妍瑄等 人均已拋棄繼承,業經鈞院以98年度繼字第852 號、883 號 准予備查在案,另查被繼承人之父親許萬再已於77年2 月20 日死亡,其母許李林則拋棄繼承,經鈞院以98年度繼字第87 9 號准予備查在案,又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許樹松、許進財 、許水赺、許水蘭、許碧蓮等五人,其中許樹松、許進財、 許水赺已分別於73年5 月1 日、85年5 月20日、39年8 月26 日死亡,其餘二人則亦拋棄繼承,而經鈞院以98年度繼字第 886 號准予備查在案,至被繼承人甲○○之祖父母及外祖父 母均已死亡,茲依被繼承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列, 其尚遺有土地、房屋各2 筆,現值合計新台幣3,427,360 元 、投資1 筆,淨值約8,042,056 元,及汽車1 部,為免因無 人繼承遺產及無遺產納稅義務人,致影響遺產管理及綜所稅 之徵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指定財 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以資管理 ,而保稅收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於98年1 月27日死亡,其於 96年8 月28日即與前配偶鄭麗紅離婚,其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其父許萬再、其兄弟姐妹許樹松、許進財、許水赺於被繼 承人亡歿之時皆已死亡,其子女許浩翔、許智鈞、孫女許妍
瑄、其母許李林、其姐妹許水蘭、許碧蓮均已拋棄繼承,而 被繼承人尚有土地、房屋各2 筆,現值合計3,427,360 元、 投資1 筆,淨值約8,042,056 元,及汽車1 部等,業經聲請 人提出本院98年6 月6 日板院輔家科春殷字第037911號函影 本、被繼承人甲○○之繼承系統表、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畫 面影本、台北縣蘆洲市戶政事務所98年6 月22日北縣蘆戶字 第0980003357號函影本、除戶戶籍謄本影本、財政部台灣省 北區國稅局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嘉義縣竹崎鄉戶政事務 所98年7 月21日嘉竹戶字第0980001497號函影本、遺產資料 查調清單影本、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臺北縣板橋地政 事務所98年6 月16日北縣板地資字第0980009732號函影本、 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暨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 臺北市政府98年7 月6 日府產業商字第09886366200 號函影 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資產負債表件檔查詢畫面影 本、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8年7 月6 日北監車字第 0980008409號函影本、汽車車籍查詢、徵銷明細檔查詢影本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等件為憑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繼字第879 號、98年度繼 字第883 號、98年度繼字第886 號、98年度繼字第852 號拋 棄繼承卷宗核屬無誤,堪信真實。
四、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未能依法選定遺 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之財產亟待適當管理,爰依法選任財 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 理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