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617號
PCDV,98,訴,1617,20090805,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17號
原    告 國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王慧綾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中福振業股份有限公司、己○○、中福整合行銷
有限公司、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丁○○、庚○○、甲○○、
丙○○、乙○○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惟查本件
  原告先位之訴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撤銷被告中福振業股份有
  限公司九十八年度股東常會全部決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參仟元;先位之訴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中福振業
  股份有限公司、中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所為股票一千三百
  三十八萬二千七百七十股買賣關係及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仟壹佰伍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伍
  元(計算式:13,382,770股×每股成交價3.85元=51,523,6
  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先位之訴訴之聲明第三項
  請求確認被告中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丁○○、庚○○、甲
  ○○與被告中福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暨請求確認被告丙○○、乙○○與被告中福振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共計請求六位董事或監察
  人與被告中福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董事或監察人委任關係
  不存在,均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
  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請求每個委任關係
  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陸拾伍萬元,合計玖佰玖拾萬
  元(計算式:1,650,000 ×6 =9,900,000) 。綜上,原告
  先位之訴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陸仟壹佰肆拾
  貳萬參仟陸佰陸拾伍元(計算式:51,523,665+9,900,000
  =61,423,6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伍萬貳仟伍佰捌拾
  肆元,再加計先位之訴訴之聲明第一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
  仟元,以上共計伍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計算式:552,
  584 +3,000 =555,584) 。惟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不足
  伍拾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應予補繳。
二、應補正被告己○○、丁○○、庚○○、甲○○、丙○○、乙
  ○○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1/1頁


參考資料
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福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