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騏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
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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