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金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2,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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