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123號
PCDV,98,補,1123,200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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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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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