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3,89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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