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114號
PCDV,98,補,1114,2009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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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3,89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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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