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伍佰捌拾參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元
。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