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翔業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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