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8年度,33號
PCDV,98,簡上,33,2009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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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審上訴許可意見書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碧家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所為98年度簡上字
第33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判決,以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理由主張
原審判決顯然將原出租人與承租人間之租賃契約,與承租人與次
承租人間之租賃契約混為一談,嚴重違反契約相對性之民法基本
原則,亦嚴重違反契約拘束力之原則及民法第301條之規定,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且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將嚴重關係到原出租
人與承租人之契約關係變更,也關係到承租權讓與之情況下,契
約相對性、契約拘束力是否也連帶修正之問題,本件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原則上之重要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
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第3項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李行一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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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