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268號
債 權 人 宏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茹
代 理 人 李鎮宇
債 務 人 順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旺
債 務 人 黃揚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伍
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