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5268號
PCDV,98,司促,35268,2009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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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268號
債 權 人 宏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茹
代 理 人 李鎮宇
債 務 人 順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旺
債 務 人 黃揚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伍
  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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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