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268號
債 權 人 宏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順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丙○○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 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8年7 月27日起算,債權人就自98年 7 月25日起至98年7 月26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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