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557號
PCDV,97,重訴,557,200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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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原   告 通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廖穎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6年6 月23日與被告簽訂「防彈背心(外穿式 1200件)」採購契約,總價新台幣(下同)1148 萬1600 元,招標機關為臺灣銀行採購處。原告已依約完成第一階 段驗收程序,並抽樣送交美國懷特實驗室實施抗彈測試, 經測試結果顯示子彈均未貫穿防彈背心,符合NIJ-std-01 01.04 ⅢA 規範,惟凹陷度部分超過上開規範最大容許深 度44mm標準,其中標號GF0-0000000000後片受彈2 發中乙 發為46mm,另編號GF0-0000000000前片受彈2 發中乙發為 47mm,計二件測試結果與契約規格第三點防彈性能要求需 符合NIJ-STD-0101.04 ⅢA 級標準不符,判定測試結果為 不合格。臺灣銀行採購部即依函文意見及契約備註條款第 9.(2).B 點規定:「送交中國文化大學實施剛柔度測試 及送交美國懷特實驗室實施抗彈測試結果,如其中任何1 件不合格時,即視同全部貨品不合格。立約商不得要求重 測,海岸巡防總局將解除契約,並沒入全部履約保證金。 」解除本件契約,並沒入全部履約保證金。
(二)惟按上開契約備註條款第9.(2).B 點規定,依其文意解 釋,如送交美國懷特實驗室實施抗彈測試結果之測試程序 有誤,或測試結果有所疑義,立約商應得要求重測。查美 國懷特實驗室之測試報告有如下之錯誤記載:①誤載樣品 編號GF0-0000000000前片有做車縫處理;②樣品編號GF0-



0000000000前、後片重量互相錯置;③樣品編號GF0-0000 000000之欄位編號記載錯誤;④每件樣品5 次前後片落鎚 測試凹陷值及次序完全相同。且該實驗室就本件測試未遵 守油泥校正之測試程序,其鑑測報告不具正確性,不足採 信。為此,美國懷特實驗室97年1 月21日覆函明確提出: 「美國懷特實驗室想要建議臺灣銀行和海巡署對貴機關所 評估且由通國製造之防彈背心型式進行完整的重新測試, 費用由本公司支付。」等語,即鑑定機構對本件測試結果 有所疑慮,且認有重新鑑測之必要,並願負擔重測之費用 ,故系爭測試報告不得引為認定原告防彈背心測試不合格 之依據,被告不得拒絕重測而直接解除契約,被告不同意 重新鑑測,乃屬權利濫用,其解除契約並不合法。為此依 採購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先位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148 萬1,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2. 原告願以現金或同面額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 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備位聲明:確 認原告與被告之96年度採購「防彈背心(外穿式1200 件 )」契約關係存在。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抽樣送交美國懷特實驗室進行抗彈測試之4件防彈背 心,其中編號GF0-0000000000後片受彈2發中1發為46mm, 編號GF0-0000000000後片受彈2發中1發為47mm,均超過 NIJ-STD-0101.04 Level IIIA級標準最大容許凹陷之44mm ,亦即原告送交之4件防彈背心中有2件測試結果為不合格 。按送交中國文化大學實施剛柔度測試及送交美國懷特實 驗室實施抗彈測試結果,如其中任何1件不合格時,即視 同全部貨品不合格。立約商不得要求重測,海岸巡防總局 將解除契約,並沒入全部履約保證金,為系爭契約備註條 款第9.(2).B.點所明定。原告送交美國懷特實驗室實施抗 彈測試之4件防彈背心有2件未通過測試,原告未依債之本 旨提出給付,被告自得依系爭契約備註條款第9.(2).B.點 解除契約,原告不得請求給付契約價金。
(二)美國懷特實驗室測試報告雖誤載樣品編號GF0-0000000000 前片有做車縫處理,惟因該編號樣品之防彈背心原本即已 通過測試,是以誤載車縫處理實不影響本案合格與否之認 定。又樣品編號GF0-0000000000之防彈背心前、後片重量 雖記載錯誤,然凹陷深度係實際測量後記載,該編號樣品 防彈背心前、後片重量為顛倒之記載,並不影響該樣品於 抗彈測試經子彈射擊之凹陷深度超過NIJ-STD-0101.04Lev



elIII A 級標準最大容許凹陷44mm,測試結果仍為不合格 之事實。樣品編號GF0-0000000000之防彈背心原本即已通 過測試,欄位編號記載錯誤實不影響本案合格與否之認定 。至於每件樣品5 次前後片落鎚測試凹陷值及次序完全相 同部分,美國懷特實驗室就此曾於97年1 月21日以函文解 釋,其中第2 點關於落鎚測試部分記載:「……在連續測 試面板,油泥落鎚結果經常相同。……」等語,即已清楚 說明「落鎚測試凹陷值及次序完全相同」為常見現象,原 告以此懷疑測試結果之正確性,顯屬個人推測之詞,並無 依據。綜上,美國懷特實驗室測試報告誤載部分,並不影 響原告所送交防彈背心測試結果不合格之判斷。美國懷特 實驗室雖曾於97年1 月21日回函更正測試報告誤載之部分 ,惟並未更正原本測試結果不合格之部分,是以美國懷特 實驗室應係認為測試結果有誤載之瑕疵,並不影響測試結 果合格與否之認定。
(三)至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訴0000000號判 斷書之判斷理由認為:「……據此,洽辦機關僅依據前揭 測試報告之測試結果,即認定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解除契約情事,即不無率斷;其所為之停權通知、維 持停權通知之異議處理,均難謂為適法,應予撤銷。」等 語,可推知該判斷書僅判斷系爭採購案之廠商是否確該當 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 由」致解除契約之事由,並未實質判斷美國懷特實驗室之 測試結果,更無審查本件契約解除或兩造間因契約所衍生 法律關係之調整。職是之故,原告據此主張美國懷特實驗 室測試結果有問題,應重新測試,於重新測試之前,不得 解除系爭契約云云,洵屬無據。被告合法解除契約,非以 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並無違反權利濫用原則,系爭契約 業經被告合法解除而消滅,原告再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 付契約價金云云,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96年6 月23日簽訂「防彈背心 (外穿式)1200 件」 採購契約,總價新臺幣(下同)1,148 萬1,600 元,契約 備註條款第9 條約定原告交付之防彈背心須通過2 個階段 之驗收,第12條約定全部契約價款於第2 階段驗收合格並 運交各使用單位點收後付款。
(二)原告依約完成第1 階段驗收後,將所抽取之防彈背心分送 至系爭契約備註條款第9 條約定之3 個單位進行檢測,其



中送至美國懷特實驗室進行抗彈性能檢測之報告顯示,送 測樣品編號GF0-000000 0000 後片及編號GF0-0000000000 前片2 發中均有1 發有凹陷度部分超過合約約定NIJ-STD- 0101.04 Level IIIA級規範最大容許深度44mm標準之情形 ,經判定測試結果為不合格。
(三)兩造契約備註條款第9 條⑵B 點約定:「送交中國文化大 學實施剛柔度測試及送交美國懷特實驗室實施抗彈測試結 果,如其中任何1件不合格時,即視同全部貨品不合格。 立約廠商不得要求重測,海岸巡防總局將解除契約,並沒 入全部履約保證金。」被告代理人臺灣銀行採購部即於97 年3 月10日以採購交一字第 09750012551 號函通知原告 解除契約。
四、得心證之理由:兩造於本院98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協議 簡化本件爭點為㈠美國懷特實驗室之測試報告,有無足以影 響測試結論之錯誤存在?㈡被告依美國懷特實驗室之測試報 告結論解除系爭契約,是否違反契約備註條款第9 條⑵B點 之約定而不生解約之效力?茲論述如下:
(一)美國懷特實驗室之測試報告,並無足以影響測試結論之錯 誤存在:
原告雖主張國懷特實驗室之測試報告誤載樣品編號GF0-00 00000000前片有做車縫處理;樣品編號GF0-0000000000前 、後片重量互相錯置;樣品編號GF0-0000000000之欄位編 號記載錯誤,且每件樣品5 次前後片落鎚測試凹陷值及次 序完全相同,應係未遵守油泥校正之測試程序,其鑑測報 告不具正確性云云。惟查本件測試未通過之防彈背心分別 為編號GF0-0000000000及編號GF0-0000000000,此為原告 於起訴狀所自陳,原告質疑測試報告誤載編號GF0-000000 0000前片有做車縫處理,及編號GF0-0000000000欄位編號 記載錯誤云云,因該2 編號防彈背心原本即已通過測試, 故誤載車縫處理及欄位編號,實不影響本案合格與否之認 定。又樣品編號GF0-0000000000之防彈背心前、後片重量 雖記載錯誤,然凹陷深度係實際測量後記載,該編號樣品 防彈背心前、後片重量為顛倒之記載,並不影響該樣品於 抗彈測試經子彈射擊之凹陷深度超過NIJ-STD-0101.04Lev elIII A 級標準最大容許凹陷44mm,測試結果仍為不合格 之事實。至於每件樣品5 次前後片落鎚測試凹陷值及次序 完全相同部分,美國懷特實驗室於97年1 月21日函答覆海 巡署的問題2 點記載:「……在射擊每塊防彈板之前需進 行油泥落鎚測試。HP White嚴格遵守此一要求。我們在連 續測試防彈板時常常發現油泥落鎚測試相同……」等語(



參見卷53頁中譯文),即已清楚說明「落鎚測試凹陷值相 同」為常見現象,原告以此懷疑測試結果之正確性,顯係 臆測之詞,並無依據。綜上,美國懷特實驗室之測試報告 雖有如上所述打字上的錯誤,然並無足以影響測試結論之 嚴重錯誤存在,可堪認定。
(二)被告依美國懷特實驗室之測試報告結論解除系爭契約,並 無違反契約備註條款第9 條⑵B 點之約定,系爭契約業經 被告解除而失其效力:
按系爭契約備註條款第9 條⑵B 點約定:「送交中國文化 大學實施剛柔度測試及送交美國懷特實驗室實施抗彈測試 結果,如其中任何1 件不合格時,即視同全部貨品不合格 。立約廠商不得要求重測,海岸巡防總局將解除契約,並 沒入全部履約保證金。」等語,為兩造所不爭執。本件送 交美國懷特實驗室實施抗彈測試之防彈背心有2 件經判定 測試結果為不合格,且美國懷特實驗室之測試報告雖有若 干打字上的錯誤,然並無足以影響測試結論之嚴重錯誤存 在,業如前所述,故被告依上開約定解除契約,並無不合 。再者,依上開約定條款之文意解釋,並無從推認兩造有 合意如測試機關建議重新測試時,被告即不得解除契約之 意思。且美國懷特實驗室於97年1 月28日提出修正報告之 內容並未影響測試結論,修正報告亦未修正測試結果,則 原告依測試結論解除契約,亦難謂有何權利濫用之情形。 原告主張美國懷特實驗室建議本件重新測試,依約被告即 不得解除契約,及被告解除契約係權利濫用云云,均無可 採。系爭契約業經被告解除而失其效力,堪予認定。(三)至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訴0000000號判 斷書,係針對被告對原告所為「停權通知」及「維持停權 通知」之異議處理所為判斷,其判斷之重點在於原告是否 確有該當於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因可 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契約之事由存在,並未實質審 查被告解除契約之適法性,且其判斷對法院亦無拘束力。 故原告援引上開判斷書主張被告解除系爭契約不合法云云 ,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抗辯系爭契約業經被告合法解除而不存在, 為可採。原告主張被告解除契約乃屬權利濫用,其解除契約 為不合法云云,為無可採。從而原告先位聲明依系爭契約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備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契約關係存在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



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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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