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342號
PCDM,98,附民,342,2009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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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國米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20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8年7 月9 日辯論終結,原 告於98年7 月2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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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米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