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33號
TPDM,106,重附民,33,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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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郭政賢
      李佳穎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蔡承翰律師
被   告 朱家龍
      洪聖晏
      蔡逸學
      時代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鄭高輝
相 對 人 翁如瑩
      郭建業
      余國豪
      蔡健和
      林育民
      邱春晞
      林金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上列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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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代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