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郭政賢 李佳穎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蔡承翰律師被 告 朱家龍 洪聖晏 蔡逸學 時代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鄭高輝相 對 人 翁如瑩 郭建業 余國豪 蔡健和 林育民 邱春晞 林金祥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上列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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